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遗产继承官司进行了宣判。富商朱某去世后,其遗嘱将遗产遗赠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而婚生女儿朱某蕙则继承20%。由于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律师表示,此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非常相似,法院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在法律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然而,婚生女朱某蕙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因此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她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的母亲的大部分财产流向了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来源:河南商报、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