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电诈及关联犯罪被追究刑责的人,将被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将被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其非接触性的特性使得诈骗者能够轻易获得黑灰产从业者的帮助,例如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这些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安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该《惩戒办法》,这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惩戒办法》共18条,明确了惩戒对象,细化了惩戒措施,并规范了惩戒程序,设置了申诉程序。
根据《惩戒办法》,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对惩戒对象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暂停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信用惩戒措施则涉及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也将对惩戒对象实施电信网络惩戒措施,限制其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及业务。
该《惩戒办法》还实行了分级惩戒,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了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于在惩戒期限内多次被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惩戒办法》还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并设立了申诉渠道,确保对于错误惩戒认定能够及时解除,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