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办法》详细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将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将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
同时,《惩戒办法》也确保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进一步介绍了如何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进行惩戒。具体来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将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
刘伯超强调,这些惩戒措施,“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通过提高被惩戒对象的违法成本,在信息通信行业对被惩戒对象形成强大约束,促使被惩戒对象自身“戒除”失信行为,有效防范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震慑效应,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使用电信及互联网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保障被惩戒对象的权益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采取必要举措,确保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首先,依法严格限定惩戒范围,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在惩戒期内,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并允许该电话卡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还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最后,工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申诉救济机制,明确申诉受理、流转及处理流程,协同公安机关审慎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投诉、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图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相关文件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