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3-16-2-186-003
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支付二倍赔偿金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连续计算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 赔偿金 劳动者 入职之日 连续计算
基本案情
杨某某因重庆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0项诉讼请求。重庆某公司则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于1993年9月20日入职重庆某公司,2012年11月26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2013年11月28日,重庆某公司向杨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欲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杨某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杨某某的大部分请求,其中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447元。重庆某公司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某公司因节约成本等原因解除杨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应分段计算。因此,重庆某公司主张二倍赔偿金分段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
一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2014年4月2日)
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2015年12月3日)
(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