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弗的知识网

枉法裁判的法官都有一个共同点对查明案件真相没有热情

**2024年9月30日上午,我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案件第三次庭审,原本准备重点用于发问,但出乎意料的是,我并未发问。这种反常情况让对方律师大感意外,他认为这次庭审至少需要一上午的时间,但实际上30分钟就匆匆结束,这恐怕也出乎主审法官的意料。我心生悲凉,有种流泪的冲动,但这并非因为我放弃了对正义的追求,而是对庭审的无比失落。有时,真相明明就在那里,可法官却视而不见,哪怕你指着给他看,他也无动于衷。当你试图追求正义时,所要承受的,是极大的痛苦。

当天下午,我收到邵某诉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的裁定书,心情稍有平复,便萌生了写点东西的念头。正好大宝正值假期,她告诉我,她同学的父亲和我相似,都热爱易经和国学,认为四十岁以后的人依旧充满活力。

著名心理学家卡尔·荣格说:“每个人都有两次生命,第一次是活给别人看的,第二次是活给自己的,第二次生命常常是从四十岁开始。”孔子曾言:“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一个人到了四十岁,内心明灯已点亮,人生的方向已明确,但面对现实,依然会有困惑,依然会有无力感。即便是孔夫子这样的圣人,尚且感叹“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更何况我们这些凡夫俗子?

几天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能否从庭审中找到法官枉法裁判的线索。即便找到了,法官又能否以“我水平有限”、“我就是这么认为的”作为借口,逃避责任?经过思考,我得出一个结论:枉法裁判的法官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查明案件真相没有热情。

接下来,我将以邵某诉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论证我的观点,这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并无任何人身攻击之意。

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案情十分简单。张某曾经向邵某借过钱,但双方最终未对账。有一天,邵某让张某出具一张收到48万元现金的借条。于是,邵某以新的借贷提起诉讼,并提交虚假的资金来源和交付现金的相关证据。

我是张某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一审开庭五次,二审开庭三次。我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和方案:

  1. 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2. 申请庭审直播
  3. 申请向邵某本人下发到庭令,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4. 请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
  5. 做好启动回避诚信的预案

第一部分:一审五次庭审情况

第一次庭审

庭前,我和主办法官短暂交流,发现其裁判思维存在问题,于是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阶段启动回避程序。

第二次庭审

更换主审法官后,依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审中我提出转为普通程序申请,但主审法官并未回应。邵某以出差为由未到庭,于是我们配合法官走完流程。

第三次庭审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要求下均到庭。原告私下告知法官其有心脏病等,怕情绪激动。我试图发问,但法官三次提醒我不要再发问。我请求将我的问题由法庭进行一一调查,并提交发问清单,但主审法官并未进行询问。

整个庭审出现三次不和谐的片段。

“你要指挥审理吗?”,当我请求法庭责令双方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时,法官如是说。

“你要干预审判吗”,当我请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法官如是说。

“你这是找事吗”,当我在最后陈述时说“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撤诉,请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官如是说。

第四次庭审

庭审流程已经走完,邵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但在庭前没有提交出庭申请书。主审法官承认错误:本案前后经过三次开庭,三次庭审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均强调,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虽然本人开庭两次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了,不准予转为普通程序的意思表示,但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裁定的方式解决本案,当事人就适用程序提出的异议,反而指责当事人代理人干预司法,属于我个人业务不精,特此向马律师致歉,经向院长汇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庭前已送达。

在庭前,我方收到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但并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我认为开庭程序不合法。

第五次庭审

主审法官同意邵某的两名证人出庭。我虽发现我坚持的程序正义给对方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我依然坚信主审法官能够作出公正裁判。当事人反复问我裁判结果会怎样,我坚定地说:“如果法院判决对方胜诉,这也将为他打开监狱之门。”令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竟然支持了邵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二审三次庭审

第一次和第三次庭审不再赘述,让我们看一下二审主审法官如何进行法庭调查的。

主审法官对邵某和张某等人进行了职权询问,并在庭审中公开了内心确信的案件事实。从整个庭审情况来看,二审主审法官内心是光明的,完全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正确预判裁判结果。合议庭根据我方的申请,将邵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邵某的起诉。

(图片:https://jmdanhe.com/zb_users/upload/2024/11/20241122220834173228451445961.jpg)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9027752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jmdanhe.com/post/745.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