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微信解封”入罪案一审宣判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微信解封”入罪案提起公诉,江干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高某和张某是一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情侣,张某原计划成为一名教师。在校期间,高某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并于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张某在高某的指使下,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伙同工作室成员多次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截至今年4月8日,涉案工作室共解封了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这些微信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起,其中立案的12起诈骗案中,被害人受骗总金额达9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什么是帮助犯?帮助犯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吗?
Q1:什么是刑法上的帮助犯?
帮助犯,通俗地说就是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人。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Q2:帮助犯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吗?
一般情况下,帮助犯并没有单独的罪名,而是比照主犯进行定罪量刑。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些帮助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足够大,以至于刑法为这类帮助犯罪的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和定罪量刑规则,从而这类帮助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这种情况被称为“帮助犯的正犯化”。
Q3: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两名被告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的过程中,多次收到系统提示称该微信号涉嫌诈骗,但仍进一步操作,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
案例解析
高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为他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解封微信的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我们也应该明辨是非,不要为了赚钱而触犯法律。
上海12348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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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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