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
1. 诉讼时效
-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 特殊1年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情况。
- 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 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
-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2. 申请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 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
- 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立 案
- 立案期限: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于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4. 送 达
- 送达时间及方式: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
5. 答辩期
- 一般案件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
- 涉外案件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
6. 管辖权异议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7. 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8. 申请延期举证
-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9. 逾期举证后果
-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0. 申请证人出庭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1. 申请调查取证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2. 申请鉴定
-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3.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14. 开庭通知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5. 开庭审理
- 开庭审理流程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阶段。
16. 一审审限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二 审
1. 上诉期间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移送案件
-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 二审审限
-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再 审
1. 再审申请期限
-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 申请再审法院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执 行
1. 申请执行期限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 执行法院
-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 申请执行中止
-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4. 通知被执行人
-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5.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6.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7. 执行行为异议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8. 执行标的异议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9. 查封、冻结、扣押期限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0. 腾房期限
-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11. 评估报告期限
-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12. 公告拍卖
-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3. 通知拍卖
-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14. 恢复拍卖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15. 拍卖裁定
-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16. 移交拍卖物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17. 二次拍卖限期
-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18. 三次拍卖
-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19. 执行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0. 超期救济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21. 继续执行
-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