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项目
- “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项目
对“第三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注意】
-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 前文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为“被保险机动车”造成。
(三)“交强险”免责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
-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存在过错的这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需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他方“无责任”。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根据“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两种标准,即“有责”和“无责”两种赔偿限额标准(都不是总数限额,而是“分项限额”)。
(三)“交强险”的特殊赔付
- 支付抢救费用: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 垫付抢救费用:如存在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总结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损害,而且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责”的情形),通常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赔偿:
-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进行赔偿。不过只能要求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超出“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将不予赔偿。
- 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如果有超出“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 “侵权人”赔偿:最后剩余的全部赔偿金额均需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
“交强险”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但不同于“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其赔偿标准仅参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进行确定。另外,无论“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承担责任”,“交强险”均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有责”与“无责”的赔偿限额不同)。“交强险”兼具“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简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减少法律纠纷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交强险”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赔偿,也有助于“被保险人”合理地转移相应的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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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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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