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份左右经被告的舅婆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同居,2010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生育女孩曹某乙。由于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差,致使婚后原告怀孕期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日渐淡薄;被告曾几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于2011年9月分居至今。2011年9月8日,原告在医院检查时发生患有肺结核和支气管炎,经过治疗于2013年2月6日复查后仍未好转,需长时间休息治疗,无法从事劳动,生活极其困难。2013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为给被告改正的机会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但经过半年多时间,被告仍毫不理睬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曹某甲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原告李某甲身患传染疾病,双方又不能互相关心、理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患病期间,被告独自在外务工,双方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满二年,双方亦互不来往及联系。由此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李某甲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曹某甲离婚。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后并不能自动离婚。如果确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可以积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千万不要再以为已经自动离婚。
转自:普海法务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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